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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功勋教授、校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在《政治与法律》发表文章《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

SOURCE :     TIME: 2024-02-12

我院功勋教授、校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在《政治与法律》发表文章《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

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

作者:张文显,3868la银河总站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2期。原刊责任编辑:姚建龙。

内容提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在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组成部分;法治现代化是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的理论表达和学理表征。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包括宪法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和制约公权、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秩序、促进人类和平、立足本国国情、法治文明互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色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大国法治、赓续中华法治文明、面向全球化。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完美结合构成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范式。

  2021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响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此后,相关领域的现代化概念也陆续提出,例如中国式经济现代化、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等。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也应运而生,并已成为贯通整个法治体系和法学体系的科学命题,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时代课题、重点领域、热点问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的理论依据和实践逻辑是什么,其与世界各国的法治现代化相比,有何共同特征,又有何中国特色,这些问题都是法学研究需要高度关注并给出科学回答的时代性课题。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依据和实践逻辑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并非是“法治”概念和“现代化”概念的简单拼接,更不是随意套用“中国式”热词,其概念的生成有着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深厚的实践基础。然而,由于社会上已经出现“中国式”的泛化甚至庸俗化、贬义化现象,有必要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进行严谨的学理分析。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组成部分

  “现代化”通常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在西方语境中,现代化一般是指经济现代化,即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力的增长以及作为经济现代化标志的工业化、城镇化,所以其总体上属于经济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个相当长时期,我国曾提出“四个现代化”,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四个现代化”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产业基础薄弱、生产力落后、百废待兴的现状而提出的发展战略。彼时所讲的现代化,主要是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进行的,其实质也基本上属于经济现代化范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中国现代化规律的认识,提出了诸多与现代化关联的创新性理论命题。2013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上层建筑领域的现代化。与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相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然已经超出了物质和生产力的范畴,而进入制度和治理的范畴。2014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现代化,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涵盖经济建设和物质文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社会建设和社会文明、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文明,是包括经济社会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在内的全方位现代化,是以民富国强、政治民主、精神文明、社会和谐、生态美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为核心要素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与以经济现代化为核心的西方现代化最本质最显著的区别。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表明了法治轨道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这就把法治和法治现代化纳入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布局,把“法治建设”融入“全面建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全面建成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实现法治强国的伟大梦想。

  (二)法治现代化是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他强调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论述站在人类文明史的高度阐明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揭示出法治与现代化的内在联结,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强则国强、法治兴则国兴,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这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普遍规律;也使我们坚信,摒弃人治、厉行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重要标志,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基于现代化的上述要求,我国必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把中国式现代化纳入法治轨道。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彰显法治轨道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强大能量。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的理论表达和学理表征

  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的现代化则发轫于清末民初,而法治现代化就是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波涛中初见端倪。无论是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还是其后的“五四运动”,实际上都是仁人志士在探索国家变法图强的方式,也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法治现代化启蒙作用,推动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但总体上,旧式“变法图强”的各种努力因为忽略了法制的社会基础,没能找到解决中国前途命运问题的正确道路和领导力量,犹如夜雨中的昙花一现,转瞬间雨打风吹去。移植西方法治模式的“变法”旧路走不通,必须寻找一条新路。1921年,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紧密结合中,诞生了中国共产党。这一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不仅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命运,而且刷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治理论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展开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画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发起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立人民民主专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政体,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权结构等,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新法制的航程。19549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认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变革,确立了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宪法》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就和经验为基础,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基石,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实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展现出与封建专制国家、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根本不同的新国体新政体新国运。

  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段弯路。在这个阶段,“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等“左”的思潮兴起,致使开局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很大影响。为了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党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78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启了恢复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旅程。在党的领导下,经过29个月的艰苦努力,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宪法》,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也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铸就了宪法基石。在20世纪和21世纪的世纪之交,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作出并持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明确提出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重大战略思想和工作安排,形成一系列标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成果。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等载入国家根本法,对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和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成功编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开启了法治现代化的“法典化时代”。同时,我国还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修改了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为加强法律实施,建设法治社会,我国继续制定和实施了“五年普法规划”,持续不断地开展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权利义务、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先进的法治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治所追求的理性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协商谈判、和平理性解决矛盾纠纷等文明的生活方式正在蔚然成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正是对一百多年来中华大地发生的法治现代化变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的科学概括,正是从中国式现代化命题中合乎逻辑地提炼出来的原创性概念。

二、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是“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包容统一。同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亦是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包容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段时期内,在“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下,我国法学界忌讳讨论法治的普遍规律和各国法治的共同性,而一味强调法治的阶级性,把法律的功能归结于阶级斗争的工具。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后,法学界开始研究法治的普遍规律和共同特征。特别是进入全球化时代以来,要统筹运用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这就必须寻求超越不同国家之个别性差异的共同性法治标准,承认法治精神的普遍性,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凝聚法治共识,彰显共同价值。

  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就是法治现代化的“底层逻辑”。在哲学上,所谓底层逻辑,就是事物间的共同点,是不同事物之中的相同之处、变化背后不变的东西。任何治理,要称得上是法治就必须符合法治的底层逻辑即法治的共同特征和共同规律;任何法治要称得上是现代化法治,必须符合现代化法治的实体内容和形式特征;任何一个国家要推进法治现代化,必须遵循法治的底层逻辑和普遍规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的科学判断告诉我们,“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基于文明互鉴而形成的价值共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必然共享这些共同价值和普遍意义,并遵循某些共同规律。

  法治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人类学会驾驭自己的重大发明。如何寻找世界各国法治的文明基因和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我国法学界关于法治现代化的共识为基础,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为蓝本,以世界法律大会通过的《德里宣言》《北京宣言》《上海宣言》等为参考,可以对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作出以下八点概括。

  (一)宪法至上

  宪法至上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国家纲领)、根本大法,是立国安邦、治国安邦、安邦福民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律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其至上的地位。正如法谚所云:“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便是国王。”这一经典格言是宪法至上理念的精辟表达。因此,只要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宪法就一定具有崇高的法律效力。由此,可以将宪法至上作为法治现代化共同特征中的首要特征。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与真谛所在,也是法治现代性的根本体现。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论,“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纵观法治的历史不难发现,近现代法治是适应人权和权利的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人权和权利需要的扩展而演进。较早的现代宪法性文件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是以人权为主题。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即《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就是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开篇与主题。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人民宪法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以“确立并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为要旨。我国现行宪法郑重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随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普遍实施,人权法治化日益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首要标志。作为联合国共同体的根本大法,《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其制定之目的在于“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在正文中把“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之宗旨和原则之一。《世界人权宣言》也主张“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为增进人权及完善联合国人权工作,19771216日第三十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明确了人权的系统性、整体性以及发展对人权享有的决定性,强调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互为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绝无实现之日,而这有赖于健全有效的国家和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三)监督和制约公权

  法治是历史的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内涵也多有变化。但无论其如何演变,对公权力的限制始终是法治的基本价值。监督和制约公权的学理基础是孟德斯鸠、洛克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权力定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法律都非常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西方学者曾把宪法看作是人民发给政府的营业执照。其逻辑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因为人民有不同的层次和职业,权力无法让每个人都去行使。于是,通过其代表(议员等)行使那本属于人民的权力,为防止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异化”与腐败,特制定宪法以确定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的程序。中国共产党在理论和实践上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1945年,在抗日战争取得全面胜利前夕,毛泽东在延安窑洞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如何走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这一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古今中外都证明了的一个道理。”基于这种规律性认识,他强调,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防止权力任性,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意蕴,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从词语上、语境上,法律总是意味着某种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的内在要求,反映、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是法的核心功能,是法治的价值追求。西方法学家认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那么法律家就是公平正义的艺术家。也有法学家认为,“这种法权不是逻辑的,而是一个力的概念。正义环绕着它,正义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法权”。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法度者,正之至也。”。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精髓所在,它既是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法的外在表征。谁都不可能离开公平正义来讲法治。因此,现代化的法治一定是崇尚、维护、发展公平正义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更加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世界各国对公平正义之期盼有增无减,建设更加公正的世界秩序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合理化。适应国际力量对比新变化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体现各方关切和诉求,更好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

  (五)构建社会秩序

  “法者,治之端也。”“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和国家而言,法治的首要任务是构建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秩序的存在是人们生存、生活、生产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最基础最根本的条件。在社会秩序中,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人与人、群体与群体和谐相处(相安无事),都是基本的。在法治现代化语境下,各国需要的秩序也一定是现代性的秩序——一种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秩序。这种秩序并非要把社会固化下来、限制社会成员自由流动,也非限制人们的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而是通过良性的秩序激励和保护社会良性流动,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创造力。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秩序是人民享有和实现其人权的基本保障,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所主张的,“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就是构建更加合理、更有活力、更加坚固的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的过程。因此,构建社会秩序也是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

  (六)促进人类和平

  法律是和平的基石。自古以来,无论是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和谐,还是部族与部族、国家与国家的和平,都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是建立了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平共处为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三百六十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一百五十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七十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六十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系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和平”。《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也是“和平”:“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在当今世界,崇尚和平价值、维护世界和平,已经成为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成为各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国家之间出现分歧,倡导通过协商和谈判,加强沟通,以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与和平相反的是野蛮战争。20世纪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在总结两次世界大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成立了联合国大会,制定了《联合国宪章》,并将维护和平作为其宗旨。这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既是中国在国际法治上的基本立场,也应当是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价值目标。

  (七)立足本国国情

  综观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之一,就是从本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可以看到,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其法治现代化道路、模式不一。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两百年乃至两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20221114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晤时指出:“自由、民主、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追求。美国有美国式民主,中国有中国式民主,都符合各自的国情。”也说明了符合国情是各国民主法治的共同特征。“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在法治领域,也同样有“橘生淮北”的风险。因此,一个国家国情的现实状况,应当是其选择法治现代化道路的立足点。

  (八)法治文明互鉴

  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充分验证了这个判断。世界上的法治国家,都有许多相同或近似的法治原则,诸如,契约自由、婚姻自主、正当程序、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这些原则都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互相借鉴、整合融合而形成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在法律技术和法律程序上也是互有借鉴和吸收。例如,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被很多国家吸收转化成为其法治方法。再如,我国实行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

  当然,法治现代化的上述“共同特征”落入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传统文化、实践道路中,又呈现出形色各异的特殊景象,在制度设计和在改革实践中出现明显差异。各个国家都会把普遍性原理和本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遵循普遍规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三、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其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系统论述,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等,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在于,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他还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在20231111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必须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这些重要论述构建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铸就了科学范式,这也是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科学范式。

  以中国式现代化理论范式作为理解系统、观察视窗、思维方法,我们深刻认识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是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翻版,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独具特色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其主要特色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因而,党的领导决定着法治现代化的政治方向和发展道路,决定着其成败得失。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也必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这是法治现代化之“中国特色”的第一条,也是最鲜明的一条。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最宝贵的经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央苏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文件。在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法律文件。这些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在党领导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伟大斗争中发挥了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团结奋斗、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作用。1948年,在解放战争取得节节胜利、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指导下,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这是第一部由具有权力机关性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新民主主义宪法,它也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度、建立全国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建中央人民政府、推进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行了思想准备和制度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党领导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954年,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进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加强调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不仅体现为政治领导,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而且体现在思想领导上。在法治现代化道路上,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特别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创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成就、丰富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进行了批判性继承、择善性借鉴,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和法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既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又引领着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指路明灯。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

  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政治立场与核心价值,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最根本的区别。

  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国的制度本质和制度优势。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底色是人民民主。改革开放初期法治现代化启航之时,就形成了“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的辩证思维。1978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我国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精辟概括,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民主现代化进程,同时牵引着法治现代化进程。“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人类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崇高目标。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法治现代化牢牢地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依靠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改革、确保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行稳致远。”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现代化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近代思想家康德率先提出了“法治国”(Rechtsstaat)的概念。所谓“法治国”,就是以法治国,形成法治化政治国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并不仅仅是西方语境中的“法治国”,而是中国语境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包括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据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治国理政,带头尊法守法,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全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其他司法职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安全和发展、秩序和活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的关系。总之,西方建设的是“法治国”(法治国家),而我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不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要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治理体系和人类社会秩序。这是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在战略布局上的重大区别。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大国法治”现代化

  在一个有十四亿多人口、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其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立足中国国情,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规律,把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规律相结合,把法治进化论模式和建构论模式、内源性路径和外源性路径、自下而上演进和自上而下推动相结合,走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彰显中国法治的大国格局。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的科学方法和工作方针,从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大国法治,尤其不能搞“大跃进”“瞎折腾”,不能发生颠覆性错误。另一方面,大国法治要有胸怀天下的格局与情怀。在办好中国事情的同时,积极回应世界各国在法治领域的共同关切,为法治现代化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现代化在发展道路、发展格局上的历史性区别。

  在世界大国之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其意义非同一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14亿人口要整体迈入现代化社会,其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的总和,将彻底改写现代化的世界版图,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件有深远影响的大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和目标实现,也必将彻底改变法治的西方中心版图,展现出全新的法治文明图景。

  (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赓续中华法治文明的现代化

  中华民族有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其法典生命体延续到明清,其法理生命力迄今仍然焕发着蓬勃生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时至今日,中华法系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等法理以及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方面的许多理念,依然有其独特价值和现代意义。这些“中华法理”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宝贵的知识来源和文化根基。

  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始终对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治文明充满历史自信,注重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断激活中华法系的生命力,推动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现代化转型,推动中华法治文明的伟大复兴。与西方法治现代化相比,赓续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鲜明特征和独特优势。

  (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全球化时代的法治现代化

  西方多数国家的法治现代化发生在民族国家形成和定型时期,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则发生于全球化时代。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现代化历史方位的巨大差异。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发生了全球化历史性变迁,全球化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及其历史变迁。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突破和融合作用推动下,全球化已进入“再全球化”(“新全球化”)新阶段,即以数字化为核心特征的全球化发展阶段。在这样的全球化时代,无论是观察和处理经济问题、文化教育科技问题,还是观察和处理政治问题、法治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要有应对全球化的问题意识,推动“再全球化”的战略能力。作为新兴大国,我国积极主动顺应全球化浪潮,坚定实行对外开放战略,赢得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在“污名全球化”“去全球化”“反全球化”的逆流面前,中国坚持全球化发展的正确方向,推动全球化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以令世人刮目相看的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安全稳定、制度公正包容的奇迹重新定义全球化。最近几年,我国政府先后发布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为解决全球化时代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正是在全球化的时代浪潮中,我国开启了法治现代化的航程,走出了一条面向全球化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在全球化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我国坚持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为依循,坚持对外开放、文明互鉴的发展方针。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国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四、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而成功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法治强国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性使然,是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完美结合。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格局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路径选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方法是“两个结合”。面向未来,要始终不渝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定性,正确把握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的普遍性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殊性、主体性和开放性,不断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推进中华法治文明新发展,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