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教育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2005年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南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5年02月16日 09:57     点击数:

发表于: 2005-02-16 09:57  点击:6068

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始创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一个有着多年的科研与教学实践积累、形成了深厚的学术研究基础的学科,自1982年招收第一批硕士学位研究生开始,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20039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又增列为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招收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05年计划招收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24名。现就有关考试的基本要求说明如下。

一、民商法学专业博士导师及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博士点现有博士导师6名,包括9个研究方向。各位导师的研究方向如下:

赵新华教授:商法学基础理论、票据法学、外国民法学

徐卫东教授:商法学基础理论、保险法学、公司法学

石少侠教授(兼职):商法学基础理论、公司法学

马新彦教授:中国民法学、外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学

李建华教授: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侵权行为法学

冯彦君教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二、初试考试科目及专业课考试题型

民商法学专业初试考试科目为三科,即:外国语(英日俄任选其一),中国民法学,综合(商法学、外国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各科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综合卷中商法学约占60分,外国民法学约占20分,民事诉讼法学约占20分。

初试专业课考试题型均为论述题。

三、初试专业课考试的基本范围

1)中国民法学: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

2)商法学:总论、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

3)外国民法学:日本民法、德国民法。

4)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四、专业课的主要参考文献

1)近三年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著及国家统编教材;例如:梁彗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王利明《物权法论》等;此外,作为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的遵循,“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的相关教材,可以作为最一般的参考。

2)近三年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中外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权威性法学刊物上发表的民商法学论文,以及中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所转载的有较大影响的民商法学论文。

3)近三年在专门性专辑上刊载的有重要价值的民商法论文,以及在有重大影响的研讨会文集上刊载的重要论文。例如: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孙宪忠主编《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等。

4)外国民法参考文献较少,较早的文献可以参考江平《外国民商法概要》,近期出版的可以参考谢怀《外国民商法精要》、孙宪忠《德国物权法》等,此外,《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也可以作为一般参考。

五、复试

初试之后,根据研究生院确定的复试分数线,由导师组集体研究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以专业课为主,具体复试内容及方法,在发出复试通知时,一并通知考生。

六、加试内容及时间

跨学科考生即非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需要加试行政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试的参考教材,可以参阅“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的行政法学与中国法律制度史,也可以近期出版的其他教材作参考。

加试在专业课复试之前进行。加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复试,也不接受破格复试的申请。

六、录取

经过初试与复试的考生,依照考生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综合排序,按专业统一择优录取,在录取时先不考虑研究方向之间的差异,录取后再在各研究方向之间适当调整。

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

民商法学专业导师组

2005130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3868la银河总站 - 银河总站登录入口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