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5-12-27 09:04 点击:3821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是培养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为促进培养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经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1.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由各专业导师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行两次开题制。三年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第一次开题,未参加第一次开题的和开题未获通过的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第二次开题,第二次开题未通过的由导师组限期进行网上或书面审查;两年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第一次开题,未参加第一次开题的和开题未获通过的应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第二次开题,第二次开题未通过的由导师组限期进行网上或书面审查。
3.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以书面报告和口头汇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报告部分应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论文的框架结构、资料的收集和准备情况、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预期的难题和突破(个人创见)。
4.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由导师认真填写《3868la银河总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表》(开题的同学请到学位论文答辩栏目中下载表格),并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文字部分),提交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保存。
5.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并上报考核表后,不允许任意改变选题,其提交的答辩论文的选题应与开题通过的选题相同。如确需改题,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开题并上报考核表。
6.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的其他事宜,按照3868la银河总站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