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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刑法博士学位论文开题要求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4日 08:53     点击数:

发表于: 2008-04-14 08:53  点击:2488

  刑法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撰写应该在开题报告通过之后进行。刑法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题时间。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学习满一年,修满课程学分后,有资格申请开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入学满一年半,修满课程学分后,有资格申请开题。

  二、关于论文题目。刑法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该在刑事法的领域内,或者与刑事法有交叉的领域内选择,与刑事法无关的研究题目,不能选为刑法学博士论文题目。论文的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也可以是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的形式。无论何种形式的论文,均要求有较高学术价值。

  三、资料要求。了解理论界的研究现状,是对某问题进行研究的前提。因此,对某具体问题作为论文题目必须有资料支撑。对所选题目近10年的研究资料,包括论文(在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与在论文集中收录的论文)、著作(专著与著作中涉及到所选题目内容的著作)应收集得比较齐全,并提出资料目录;对国外的研究现状要有大致的了解,并有一定数量的国外相关资料作为论文的资料支撑。

  收集资料之后,要求对资料进行梳理,在充分了解资料的基础上,作出不少于三万字的资料综述(资料目录字数不能计算在开题报告的字数中)。

  四、开题报告对研究内容的要求。开题报告应当提出论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创新观点或者独到论证,其观点与论证应当具有国内在该问题上的领先水平,并对国外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相当了解,至少对一个国家的与论题相关的研究有系统的了解与研究(专门研究我国的实证问题之论文除外,但需要有充分的实证统计数据设计,并在答辩时验证)。同时对论文的基本框架有合理设计。无论是结合司法实务研究刑法理论,还是专门研究刑法理论,都要求既上得去(有理论深度)又下得来(与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联系起来,而不是虚无缥缈)的研究,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除外。

  五、开题报告应在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提出。开题报告的做成过程中,作者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沟通,开题报告的做成应该得到指导教师的同意,否则不能参加开题。学生至少在开题之前的一个月将开题报告的初稿交指导教师审阅,否则指导教师可以拒绝同意开题。

  六、开题报告通过之后,如果因特殊理由需要更换论文题目,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后,重新开题(如只是内容的部分调整经指导教师同意即可),未经重新开题的,不能申请答辩。

  七、每年原则上进行两次开题,论文答辩申请至少在开题报告通过一年半后提出(改变论文题目的以改换后的开题通过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即开题报告通过后距离答辩满三个学期的,可以申请答辩。

  每次论文开题后将开题情况记录在案,并由参加开题的教师签字。申请答辩时要求查阅开题记录。

  本规定从2007级开始实施。2007级之前尚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依照以前的开题规则申请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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