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3-10 15:49 点击:3347
为了保障法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为法学院事业发展选拔和储备教学与科学研究后备人才,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和3868la银河总站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确定新选聘教师岗位计划的原则
1、公开与透明原则。相关信息与过程通过各种方式公开。
2、精干效能,宁缺毋滥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先考虑保证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4、满足学科急需原则。特别注重紧缺学科的教师选留(进)。
5、讲求实效原则。必须考虑本学科专业在全院中的科研贡献率。
6、尽力改善本院教师学缘结构原则。不断提高本院教师教育背景的多元化。
二、确定新选聘教师岗位的程序
1、各教研部主任、各专业导师组组长、2名以上具有正教授职称的教师联名,均可向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提出本专业本年度预留(进)教师岗位计划。该计划应该分别于每年4月1日前或者10月1日前提出。提出预留(进)教师岗位计划必须做出该岗位教学、科研职责及其在现有教师职位中的不可替代性的理由说明。
2、各教研部主任、各专业导师组组长各自提出本专业本年度预留(进)教师岗位计划,必须召开本教研部、本导师组会议,集体讨论,并随附讨论情况记录。
3、2名以上具有正教授职称教师提出的本专业本年度预留(进)教师岗位计划,必须附本教研部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具体意见。
4、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应该分别在每年4月5日前或者10月10日前将各专业提交的本年度预留(进)教师岗位计划提交法学院院务会讨论。
5、法学院院务会根据本院学科实际情况,在学校给法学院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确定本年度全院拟使用的预留(进)教师的岗位计划并在法学院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向国内高水平法律校(院)系提供相关信息。
三、新选聘教师岗位申请者的基础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法学院教师工作。
3、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基本要求为:
(1)独立或者以除导师之外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学术刊物(增刊除外)上发表2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者
(2)用外语在国外公开发行的被纳入SSCI检索范围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在国外高校或者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经历的优先考虑。
四、新选聘教师的申请与确定程序
1、本人报名。凡博士毕业获得博士学位、符合上述基础条件并希望来法学院任教者,由本人向法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附上个人简历、外语水平及学术成果与获得奖励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2、资格审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按照上述条件组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名单在法学院网站上公布并通知申请者本人,同时公布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面试及试讲的时间与地点。
3、能力考核。法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规程》,独立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进行学术能力考核和教学试讲考核,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4、审议决定。法学院院务会在充分考虑院教授委员会的独立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决定预留(进)教师人选并报学校批准。
五、其它规定
1、本规程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法学院原有有关教师选留(进)的有关规定从本规程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3、法学院人才引进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本规程解释权归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院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