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05-18 03:58 点击:2753
吉大法字院发【2010】002号
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选聘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兼职教授规程
(法学院院务会2010年3月17日通过)
为规范法学院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兼职教授的选聘和考核工作,提高法学院兼职教授的整体素质,优化法学院兼职教授的结构,提升法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一、法学院兼职教授任职条件:
1.有全日制法学教育背景,并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应有博士学位;
2.专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
3. 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在相关行业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并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4. 承诺履行法学院兼职教授职责,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证。
法学院教学和科研有特殊需要的,经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兼职教授的选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破格选聘的兼职教授总数不超过兼职教授队伍的10%。
二、法学院兼职教授的职责
1.每年协助在校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2至5名,每学期现场具体指导学生的时间不低于10学时;
2.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并指导学生就业;
3.根据法学院要求,聘期内为学生做一次专题讲座,专题讲座的时间一般应为4学时;
4.为法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三、法学院兼职教授的权利:
1.为研究生授课或讲座,享受与法学院专职教师同等的酬金;
2.以法学院兼职教授的名义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3.参加法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和联谊活动;
4.共享法学院资料室、数据库等学术资源;
5.定期获得法学院各项活动信息;
6.向法学院推荐硕士和博士候选人。
四、法学院兼职教授选聘程序
1. 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本人简历,担任兼职教授的条件及履职计划,并附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法学院兼职教授的证明;
2. 院学位委员会讨论确定拟聘任人选;
3. 在法学院范围内公示,征求院内教师意见;
4. 院务会决定拟聘任名单;
5. 院长聘任。
五、法学院兼职教授任期及考核
兼职教授每届聘期三年。经考核称职者,可以连续聘任。
兼职教授任期届满,法学院对兼职教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兼职教授考核等级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
法学院综合兼职教授履行职责的时间投入、学生评价、社会影响、合作导师建议形成兼职教授考核报告。
由院学位委员会确定兼职教授的考核等级。
经考核不称职的兼职教授,法学院不再聘任。
六、附则
本规程自法学院院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
20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