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6-04-25 00:00 点击:2149
由我院团委主办的学生活动“每周法律论坛”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03级8班承办的第三期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于4月22日在东荣三楼法律思想者园地举行。本期论坛邀请了杨波博士,法学院研究生朱沙、刘海安、孙烨同学为本场嘉宾,并且邀请法理研究中心的朱振博士进行本场点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张光宇,以及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全体老师也都参加了论坛。由03级8班本科生彭宇担任主持。
这次讨论以 “佘祥林‘杀妻案’”为背景材料,着重讨论了“罪与罚--一个中国公民的生死轮回”这一主题。三位嘉宾各抒己见,刘海安同学发出了质疑,为什么公检法机关集体枉法。通过两级政法委先定后审,演出了一出玩偶剧。形式上过下来了,事情基本定了。现在媒体上有一些思考,结合我的想法,就是有罪推定,先定后审。问题时退查好几次,最后由政法委协调来解决。他提出了自己的四点意见:第一要尽快提高侦查能力。第二,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机制和独立意识。独立机制,就想我说上级得给下级压力,要尽快破案;检察机关把权限仅限于监督。第三部分,也是我最关注的。监督和处理机制,事是人办的,但他们办得很出格。监督我想了两方面,一是内部监督,这是要负责到人。二是外部监督。我比较关注舆论监督,这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要实现舆论监督,我们就要享有知情权。最后我说一下舆论与法的关系。社会舆论反映的是道德观念,但非专业毕竟是非专业,他的一些想法很可能偏激,甚至不切实际,舆论不能盲目不确定,是暂时的。这是我想起了李敖在评论台湾工头时,民众的想法不能全信,有时是不正确的,所以鉴于舆论的缺点,法律还是以理性为好。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孙烨也谈了四点指出了我国现行司法活动中的种种弊端一是在侦查阶段那种“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刑侦命令一定干扰到了侦查权,而且这种奖惩机制肯定会导致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进行有罪推定,导致刑讯逼供,导致冤案的发生。还有,在侦查阶段中辩护介入的不充分。在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没有很好的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导致了证据严重不足不充分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的情况的出现。在审判阶段,司法不独立,并未做到“疑罪从无”,而是从轻做出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另外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本不尊重,辩护没有发挥作用。三是证明的标准是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本案中证据严重不足。四是申诉上诉的问题,虽然我国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向人大、政法委法院进行申诉,佘祥林案中可以看出这种申诉是非常不成功的。因为申诉接受与否的随意性很大,没有一种明确的受理标准,使得被告人申诉很难。
杨波博士对本场论坛作了精彩点评,令同学们深受启发,她指出实际上这案件上“疑罪从无”并没有得到贯彻,没有运用现有的证明标准导致的了最后的结局的发生。这位同学提到了“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是其隐身性规则。这是序言理解在我国司法制度下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目前我国还未明确提出“无罪推定”原则。这是法律做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在疑罪的情况下,利益是归于被告的。那么至于它的优越性,大家都有所了解,从人权保障到诉讼的公正和民主性等方面都有总要作用。在论坛结束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张光宇老师作了总结发言,它充分肯定了“每周法律论坛”举办这么多期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并对论坛今后的发展方向作出了重要指导。
晚九时许,在同学们的掌声中,本期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