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4-09 16:17 点击:2210
主 题:明星代言问题多 法律该何去何从
——冯导代言问题房产,责任由谁承担
点评教师:王彦志 曹险峰
特邀嘉宾:程麟清(保送3868la银河总站民商法学专业)
刘 丽(保送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
吴 琼(保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
主 持 人:邬明霞 (2007级6班本科生)
时 间: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18:30
地 点:逸夫教学楼317教室
主办单位: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共青团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委员会
承办单位: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本科2007级6班
背景材料:
近两年,明星因代言广告惹来的麻烦可不少, 尤其是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使明星该不该为代言产品负责这一话题成为百姓热议的焦点。
2006年北京的张先生以160万元购买了一套由冯小刚代言的“月亮河小区” 复式精装修住房。但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问题。据了解,广告片中冯小刚说了一句:“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您,您看到的都是真实的。” 张先生对此不满,将冯小刚告上法院。他认为冯小刚没有对代言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就为其代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侵权,要求冯小刚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元。
庭审中,冯小刚的代理人说,在代言前,冯小刚对“月亮河城堡”的房子进行了审查,认为广告内容属实,因此没有责任。房子有质量问题,张先生应该去找开发商。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广告法》第38条,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及相关法律后果均应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负责。原告所看到被告表演的视频资料及其他宣传材料均系广告。被告系该广告的表演者。如果广告表演者的行为不违法,且没有主观过错,则其不因表演行为对广告观众承担责任。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行为具有违法性、无法证明被告是否存在其他过错及因其过错有为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正在审理中。
敬请关注法学院07级6班每周法律论坛。
讨论焦点:
1. 我国法律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问题应该说仍是一个空白,代言广告之前,明星是否有义务检验产品质量?究竟广告代言人应付何种责任?适用连带责任是否合理?责任的承担是否要求代言明星有主观过错?
2. 相关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执法不严致使问题产品流入市场,责任如何?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欠缺与明星代言问题产品案件多发的关系如何?
3. 有学者认为:明星代言是利用了公众对自己的信任,而非简单的表演行为。基于社会给予明星的信任,明星应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即是诚信成本。如何看待企业的产品责任和明星的社会责任(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