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4-27 00:00 点击: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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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主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七十四期由法学院07级8班承办,于4月24日在东荣706室举行。本期法律论坛由彭圣担任组长,李哲范副教授担任点评嘉宾。各年级同学参与了论坛。 本次论坛主题为“人权--看大话,说小题”。背景是国务院办公室于09年4月13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此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展开了讨论。案例1: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40岁的唐尚海在渝中区大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今年9月18日,唐尚海和朋友陈海军坐火车到怀化。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唐不服向其上级部门反映,但得到的回复是: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只是方式态度欠妥。据此主持人提出三个问题:一,类似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你将如何应付;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如何看待案例1中的双方;三,涉及自身隐私的人权了解多少。同学们举出了生活中常见的与隐私相关的事例,比如个人信息的泄漏,涉及到QQ号、游戏账号、银行账号、身份证信息等虚拟与现实的个人资料。隐私具有合法性和人格性,但是我国并没有具体的保护法规,隐私的界定范围大小模糊不清,实践中涉及隐私的个人权利与公权利的冲突频繁发生。同学们举了身边的例子,如学校没收寝室的个人电器,而且行为唐突,直闯而入抱器速退。那么大学寝室与民宅有何区别,是否也受同样保护呢,这方面是缺乏法律法规规定的。对隐私权的侵犯来源于公权力和个人两方面。权利救济的前提是权利范围以及救济措施的明确,而这恰恰是我们缺少的。所以把人权写入宪法以及制定人权行动计划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缺陷,即使不可以直接适用于相关案例。具体到案例1中,同学提出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可用,乘警是否侵犯了唐尚明的隐私权呢?这又有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这些在我国现阶段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解决得不到良好效果,难以平息争议,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李老师给大家介绍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以及国内外的有关情况,指出隐私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它的发展水平也应当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有关隐私权内容都混同在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中,以人格权、名誉权等形式出现。案例1涉及隐私权,而案例2则涉及个人财产权,内容如下:重庆某开发区一栋孤零零的小房子在施工工地格外显眼。房主与开发商未能谈妥价格(要价2000万),所以一直未搬(其实已经没人住了),又因为房主“有点背景”,所以开发商也不敢强拆,于是杨武,吴苹夫妇的房子成了空中危楼。后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房主应于3月22日前搬出该房子。21日,杨武、吴苹夫妇和几个亲戚住进这座房子。吴苹随身携带的文件袋里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本书,还有房屋产权证、国土证,以及关于此事的一系列文字材料。我们如何看待俩夫妇的行为?有同学举出国外相关案例认为这是在维护个人的权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个人有权不受国家的侵犯。而实践中政府侵犯个人权利时有发生,总拿“国情决定”做挡箭牌,并无积极姿态,这是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集权的国家如果过分强调公民个人权利反倒是在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反对者提出,一个大前提,我国土地国有制与外国的私有制有根本性的区别,所以不能拿外国案例说事。我们是在自己的基础上发展,这需要一个过程,不是直接可以借来的。为了最大化的公共利益的需 要,国家有权要求这俩夫妇搬迁。当然前提是赔偿合理,但是也有拒绝无理赔偿要求的权力。有同学提出“三代人权”的观点,第一代人权概念是以《国家人权宪章》为依据的。它们侧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个人人权法”。第二代人权概念是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得民族自决权。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自决权法”。第三代人权概念以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发展权为核心。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承认发展中国家人民享有发展权。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发展权法”。拿我国的人权行动计划与之对比,我们发现,放在首位的个人人权我们没有明确规定。到底谁先谁后呢?李老师指出:三代人权是在平等的起点发展,并无高低贵贱之分。此外他还总结道,我国不是“天赋人权”的人权观,而是“历史观”的人权观。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中“神圣”二字在我国应当去掉,“人生来就有权利”一般说来没错,但是离开了国家法律保障就是空谈没意义的。他认为法院判决结果还是不错的,开发商开出的赔偿价格也是按市场价做出的,不一定真的不合理。实践中也有借故多要点钱的例子。另外,他还提出当前一个重大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问题,这要求我们朝着更高的目标努力。 书山有路,学海无涯,以后的路还很漫长…… 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法学院团委 200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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