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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法学院每周法律论坛第(79)期总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 23:5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9-11-16 23:50  点击:1791

在千里冰封,万里雪飘的冬日里,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主办,073班承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在逸夫楼317室如期举行。论坛由赵畅同学任组长,江南同学担当主持人,并邀请了研究生师哥师姐。特别邀请了鲁彭宇老师担任点评,引导同学们对案件进行剖析,使这次论坛变得格外精彩。09级新生的到场也为论坛带来了无限的活力。

本次论坛聚焦近期备受关注的上海“钓鱼执法”案,通过讨论,使作为未来准法律人的我们对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有了更深的了解。语言上激烈的你来我往也引发了大家对公权力的思考。

在主持人对案件进行简单概括之后,鲁老师引导大家从政府和个人两方面进行讨论,并鼓励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充分调动了现场气氛。大家首先对这种最初是以打击非法营运而设置的罚款进行了讨论。众所周知,地域差异导致了政府支出的标准不同,再加上行政机关自身的素质的影响,罚款成了政绩的一种代表,并由此衍生了利益分割,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两次“五五分成”现象。有同学指出此次上海政府的行为无异于是在以低级的手段攫取社会资源,是公权力的滥用。对此,学姐引用了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使大家对此有了清晰的认识:政府不是营利性部门而是服务性部门。接着有同学提出此次“钓鱼执法”中反映出执法手段的匮乏,于是大家围绕“钓鱼执法”的概念,产生根源,理论依据,以及其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交锋不断,本次论坛渐入高潮。师哥为大家解释了钓鱼执法的概念,即“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它与刑事侦查中的警察圈套,诱惑侦查以及有奖举报都很相似,应该严格区分。这时有同学提出本案中这种执法有违“无罪推定”。那么“钓鱼执法”所取证据是否可使呢?师姐举出取证的相关规定,至此可以看出此次上海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可采用。鲁老师提出应该对交通执法大队的属性进行探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鲁老师进一步指出此次上海交通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几乎没有一个程序是合法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大家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总体分析,偶发的民事交易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出于善意,没有任何盈利目的(本案中的钓钩也有诈骗之嫌),却被定性为非法营运,这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

在整个论坛讨论中,大家畅所欲言,旁征博引,列举相关法条,结合类似案例,讨论场面十分热烈。不知不觉,论坛已接近了尾声,在观看了整场讨论后,鲁老师对本次论坛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进行了总结:“本案中的“钓鱼执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政府威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从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来看,案件的最终解决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制在向好的方面发展,我们应该对未来抱有乐观态度。”此外,鲁老师对同学们的热情参与,积极发言,特别是对一些同学能够提出具有启发性的观点以及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给予了肯定与赞扬。

伴随同学们的热烈掌声,本期论坛圆满结束,但同学们的讨论和思考却仍然继续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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