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11-10 09:11 点击:799
关于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2010-11-10 8:4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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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字〔2010〕0184号
各学院:
为了做好2010-2011学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现就具体减免事宜做如下安排:
一、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将严格按中央文明办[2004]1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受助学生第一学年免收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按受助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减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0%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二、请各学院认真核对相关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严格把关,确保本次“西部助学”减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请各学院统一将符合“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减免条件学生的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材料包括:受助学生的资助证书复印件、受助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材料。其中,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学院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
四、各学院书面材料上报时间: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班前。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的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使该项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确保学生利益不受损失,请各学院务必认真统计,切勿疏漏。一旦产生遗漏,补办减免手续将非常困难。
2. 受助学生的资助证书必须盖有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的印章。
3、持高中“宏志班”证书的受助学生不在本减免范围之内。
联系人:刘 宇 联系电话:85168012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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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范围: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