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Dr.iur)、韩国成均馆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前会长李京烈教授来访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做了主题为“法人处罚的根据与韩国晚近立法动向及特征”的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由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岱教授主持,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劲阳、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明两位老师出席报告会并与谈,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郑军男教授担任翻译。包括刑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内的近百名同学参加了报告会。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温双阁教授到场致辞,对李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并表示这是疫情后法学院举办的首次线下海外名家讲座,对于李教授的讲座充满期待,李老师的到来也增进了吉大法学院与成均馆大学法学研究科的友谊!
徐岱教授对李京烈教授进行了隆重的介绍,并表示本次学术讲座涉及到最火热的法人犯罪与刑事合规问题,中国理论界对此也十分关注。希望通过李教授的讲座,帮助我们了解韩国晚近的相关立法以及合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李京烈教授在发言中首先感谢了吉大法学院的邀请,并希望在座的同学能够通过此次讲座有所收获。
李京烈教授首先介绍了当前韩国关于法人犯罪的立法现状。李教授指出,法人处罚的问题是中韩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关于法人处罚中韩两国是不同的。韩国刑法典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大多在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罚则中规定关于法人犯罪的双罚制,而且理论和判例也不承认法人的犯罪能力,只是基于现实需要,处罚法人。现实必要性能否为法人处罚的双罚规定提供理论基础和制度合理性说明还是有理论探讨余地的。对此,韩国目前主要有“同一视理论”和“组织体理论”的争论,李教授对此两种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李教授在报告中进一步指出韩国关于双罚规定的最大特色在于,设置有但书免责规定。即,法人如果对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其业务相关联尽到管理监督上的义务时,不罚。由于此但书免责规定的存在,实务中很多法人事业主结合法人合规体系的设置以但书免责条款进行脱罪,出现了该条款被恶用的现象。
李京烈教授介绍说,为在重大灾害事故中惩罚企业或法人事业主,保障现场劳工的人身安全,避免法人及法人事业主因但书免责规定逃脱责任,韩国新近制定了《重大灾害处罚法》,并就该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实施现状,面临的理论问题等一一做了讲解。
最后,李京烈教授指出,法律在施行过程中,多多少少应该允许施行错误的存在,这是人类认知局限性不可避免的结果,法律需要在不断纠错中发展,随着案例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丰富,期待未来更加明确该法的内涵,真正实现对民众的保护。
陈劲阳教授和王军明副教授对李京烈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两位教授分享了自己对于此次讲座的收获,并针对一些问题与李教授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与讨论。
同学们也在聆听李教授精彩的讲座和教授们之间的讨论中,获益匪浅。对于同学们的提问,李教授也进行了耐心的解答。通过李教授深入浅出的讲解,将复杂的概念娓娓道来,让同学们茅塞顿开。
李京烈教授的学术报告拓展了同学们的学术视野,为同学们带来了学术灵感。李教授的分享不仅丰富了同学们的理论知识,更激发了同学们的热情。学术报告持续三个半小时,在大家意犹未尽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