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8月30日,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陈清秀教授受邀至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开展学术交流,并作题为“违反秩序行为之违法性与主观责任”与“行政诉讼法上诉之利益”的两场学术讲座。本院师生热烈欢迎陈清秀教授的到来,积极参与学术活动,与陈清秀教授深度交流学习。
2024年8月29日上午9点,陈清秀教授于3868la银河总站前卫南区法学楼A833会议室作题为“违反秩序行为之违法性与主观责任”的学术讲座。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任喜荣教授、彭贵才教授、李海平教授、鲁鹏宇副教授、邢斌文副教授、孟融副教授、曾韬老师,广州大学法学院黄卫老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场讲座。开篇时,陈清秀教授强调,研究部门法时应当具有法哲学的思维面向,各部门法学之间也应当分工合作、共存共荣,实现整体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融合性。之后,陈清秀教授以违规处罚的构成要件引入,明确本场讲座的范围是违法性与主观责任两个要件。关于违法性要件,陈清秀教授详细介绍了阻却违法事由的种类及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依法令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义务冲突阻却违法、同意阻却违法、社会相当性原则、民法自力救济、市民不服从行为、期待可能性原则等。关于主观责任要件,陈清秀教授先简要讲述主观责任要件的发展脉络,而后介绍了主观责任要件的内容,包括责任能力与责任要件。责任能力包括年龄与辨识能力,责任要件包括故意与过失,陈清秀教授通过法条、案例等详细阐释了以上要素。最后,陈清秀教授介绍了违法性的两种特殊情形——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并认为这两种情形都有阻却故意的效果。
2024年8月30日上午9点,陈清秀教授于同一地点作题为“行政诉讼法上诉之利益”的学术讲座。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彭贵才教授、李海平教授、李拥军教授、刘红臻教授、鲁鹏宇副教授、邢斌文副教授、孟融副教授、曾韬老师,广州大学法学院黄卫老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场讲座。讲座伊始,陈清秀教授先回顾了自己在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改革中的经历,他参与并推动了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中刻意诉讼、暂缓执行等部分的改革,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法学研究经验。随后,陈清秀教授讲述了诉之利益在行政法上的意义,其具有维持行政法院正常职能和防止不当滥诉的作用。以诉之利益为话题,陈清秀教授引出了行政法学中当事人适格的相关理论,讲述了一般情形和诉讼信托情形下正当当事人的概念,介绍了被告当事人适格的相关理论,并分析了不同情形下被告当事人适格的要件。随后,陈清秀教授围绕诉讼权能的基础概念,梳理了可能性理论、正当性理论等理论框架,分析了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情形下的诉讼权能,从基础理论的视角为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最后陈清秀教授高度评价了近年来行政法学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对行政法学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展望。
两场讲座结束后,各位老师都对陈清秀教授的讲座内容发表了精彩的评议。各位参会同学也认真思考、积极发问,陈清秀教授详细地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讲座时学术氛围浓厚、气氛热烈,给我院师生以深刻的启发。本次交流活动在大家的掌声中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