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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五师教育工程”系列讲座之三——新《行政诉讼法》解析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4日 14:12     点击数:

研办 发表于: 2015-09-24 14:12  点击:835

    9月23日下午1点30分,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在三教六阶举办“五师教育工程”系列讲座之三——新《行政诉讼法》解析。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部的硕士生导师鲁鹏宇副教授,他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为出发点,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过程,就新《行政诉讼法》十个方面的制度变革进行细致的讲解。

    第一,重构立法宗旨。具体通过引进优先调解制度;明确行政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引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制度,由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其纠纷解决功能,将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法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根据。第二,扩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调整为: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受案范围的权利标准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合法权益标准;确立行政协议的可诉性。第三,完善诉权保障机制。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增加了保护诉权的宣示性规定;从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延长起诉期限。第四,通过明确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复议机关难以逃避被告资格放宽当事人的资格限制。第五,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管辖制度。由于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第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强化法院的审查力度。第七,改进审理程序。第八,细化裁判方式。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九种裁判类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赔偿判决、变更判决、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第九,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制度,但在实践中常常是“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往往是其工作人员,甚至只有委托的律师出庭,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修改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方面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第十,强化惩戒机制,提高执行力度。

    最后,鲁鹏宇老师进行了总结: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是在宏观依法治国执政方针引导下的制度变革;在这行政主导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修法力度有限,但不乏亮点;而且司法体制改革的程度将直接影响新法的试行效果,案例指导制度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将发挥补充和修正作用。

    本次报告会气氛热烈,有所互动,鲁鹏宇老师热情饱满、语言活泼,司法制度和相关法条了然于胸、随手拈来,游刃于事实与规范之间;鲁老师以其深厚的学术造诣和理论功底,展现了真正的学人风采,为现场师生献上一道道生动而丰富的行政诉讼理论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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