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 发表于: 2015-09-16 08:10 点击:318
吉大法学院党发【2015】014号
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举报处理规程
[2015年9月11日 法学院党委(扩大)会通过]
第一条 [目的]
为正确处理举报,解决法学院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和及时处理、纠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实现院务公开,推动法学院各项工作日臻完美,特制定本举报处理规程。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法学院举报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以民主法治精神为本,奉实事求是理念为魂;求政治昌明、公平正义之效,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功;涤浊扬清,扶正祛邪,弘道养正;欢迎并鼓励举报各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积极认真查处一切不良不法行为;事无大小,问题明确、事实准确均可举报;问题处理严格执行程序和严格把握处理权限。
第三条 [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就法学院的任何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向任何有权查处的机关进行举报;举报人也可以向法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书记、院长或者其他主管副院长、副书记、法学院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法学院在接受查处时,要认真配合,保证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及人员的支持。
第四条 [查处权限及程序]
对于涉及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的举报事项,原则上建议由学校进行查处;对于涉及法学院其他人员的举报事项,在学校交办查处或者直接向法学院举报时,由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负责进行查处。
第五条 [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与一般工作意见的区分]
应将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与一般工作意见相区分。在举报内容仅具备下述条件时,应作为一般工作意见处理:
(一)对法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院学术权力等机构作出的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或者看法;且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仅限于相关决定是否公平、是否合理、是否属实、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等纯粹属于工作上政策水平、认识能力方面的判断问题;
(二)在提出前项问题时,未同时提出与会者一人、多人或者全体有以权谋私、徇情枉法、收受贿赂、偏袒私人等证据、线索而只存在于单纯怀疑层面。
第六条 [视为一般工作意见的情形]
涉及法学院主管领导个人或者职能部门工作行为的举报,如果仅具备前条(一)、(二)项所列条件,亦视为一般工作意见。
第七条 [一般工作意见的处理]
在法学院接到举报或者学校交办查处的举报,属于前述的一般工作意见时,法学院作出原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关系人,应对举报人所提出的意见给与高度重视,在认为需要或者学校指令重新召集相关会议再次审议时,应即召集相关会议进行审议。但是否改变原决定,由参加相关会议的成员以多数表决确定;在认为不需要重新召集相关会议再次审议时,则可确定维持原决定。
第八条 [实名举报]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其内容如何,均予欢迎并及时、认真处理。在实名举报内容属于一般工作意见时,应作为一般工作意见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在实名举报内容为揭发检举法学院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时,则应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举报人通报,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九条 [匿名举报]
对于匿名举报,亦应接受。如匿名举报内容属于一般工作意见,可以仅作一般审查,通常不重新作出决定。在确属错误、有必要重新作出决定时,要重新作出决定。但无论是否重新作出决定,均无须通报。在匿名举报内容属于揭发检举法学院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时,如已提出确凿证据或者提供了明确查证线索,则应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学校纪委报告;如未能提出确凿证据或者未提供明确查证线索,则仅作存档处理。
第十条 [涉及对教师的举报]
涉及法学院教师的举报,如其为有关工作态度、教学质量或者考试考查、成绩评定等方面问题的,由法学院主管领导负责核实。在确有问题时,依照问题的性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如其为有关教师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方面的问题时,由法学院党委负责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学校纪委报告。
对于涉及学院教师的举报,准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涉及对学生的举报]
涉及法学院学生的举报,如其为有关教学秩序、考试纪律、评奖评优、奖助学金发放、组织发展、推荐保研、招生考试、日常生活规范等方面的问题,由法学院主管领导指定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核实。在确有问题时,依照问题的性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其为有关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方面的问题时,由法学院党委责成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办公室或法硕教育中心查处。
对于涉及法学院学生的举报,亦准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或其它机关对有关法学院问题举报处理的指示]
对于法学院有关问题的举报,学校或其它机关或有关领导指示处理的,无论是涉及法学院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还是涉及法学院的一般工作意见问题,法学院原则上应向学校或其它机关或有关领导请求发出书面批示;在不能发出书面批示时,法学院接受学校或其它机关或有关领导处理指示的负责人,应当以正式书面记录载明学校或其它机关或有关领导的处理指示意见,以备案存查。
第十三条 [有举报人声明时的特别程序]
无论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举报人如在举报中声明已将所举报问题在报纸、网络等传媒上公布,或者已向学校或主管部门检举时,法学院对该举报暂不做处理;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就该举报内容责成法学院查处时,法学院再根据本规程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已经查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在应由法学院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在需要由学校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则应及时报请学校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举报处理的报告]
对于上级责成查办的举报,或者直接向法学院举报、经确认应当查处的,在法学院查处结束后,无论是否属实,均应立即将查处结果报告学校纪委或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效力及解释]
本规程自法学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程由法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