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6-11-21 00:00 点击:1953
由我院团委主办的学生活动“每周法律论坛”在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 由03级7班承办“每周法律论坛”第十八期的活动于11月18日在东荣三楼法律思想者园地举行。本期论坛邀请了戴珊,武腾,张嘉新,王华,于雪等同学为本场嘉宾,还荣幸的邀请到李建华教授做点评老师。
案例讲述的是以年轻女性王芳在丈夫车祸死后,提出保存丈夫精子为丈夫生孩子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为此大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7班陈昊天首先发言,他说,死人没有生育权,其原因在于死者死亡之前是否同意要孩子不明确,妻子以后生活困难无保障,切除死者生殖器是对其人格的不尊重,违背人权。因而他反对王芳的决定。05级张楠说:“婴儿是否有对双亲健全的权利?王芳把生孩子当作寄托感情的工具不应允许!04级7班石晋宁称可以通过夫妻生前情况加以推定,如果丈夫同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就不宜过多干预,而应该允许王芳使用亡夫精子。04级7班刘柏岩说,从法律角度讲,丈夫死亡其配偶关系已消灭,王芳对丈夫的生育权是不可支配的,但从伦理道德角度,丈夫即使死亡也是希望有后代的,这就产生了矛盾。04级张晓建说,虽然精子代孕无明确立法,但孩子出生会引发很多的问题,比如继承权,刘强父母和妻子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出生,成长的问题等等,不支持王芳的做法。李建华老师用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利益衡平”“权利论证”看待案例,法律要对妻子,亡夫,死者父母,甚至虚拟的孩子利益进行衡平,而利益的焦点会放在妻子权益的实现,以及孩子成长问题上,然而现实生活中单亲家庭中的子女生存环境太差了,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单亲孩子人格的不完善,又会引发很多问题,因此不支持王芳的决定。
针对老师的提示,同学们做出积极的回应,研究生王华说,生命分肉体生命、社会生命、精神生命。对王芳来说,她只考虑到孩子的肉体生命,而没有想孩子的社会,精神生命,从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可以看出单亲家庭的孩子占有很大的比例。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以及孩子将来发展还是不要为好。而研究生张嘉新说应更从王芳人性情感出发,王芳出此决定是对丈夫的爱,是想通过对孩子延续这种爱,生孩子应当属于其权利,法律道德都应当允许。
李老师提出假设有这么一个案例,妻子怀孕后,丈夫因车祸去世,妻子做出人工流产的决定,这个案例怎么看待?04级7班王艳明说在美国宪法中,婴儿在体内受法律保护,这种人工流产是违宪的。许多同学提出法律调节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先调节,一种是事后调节。法律应主要针对现实的问题,而不应过多涉及未来,毕竟未来还是未知数,不应以“家长式”的态度干预。
李老师则说:“法律对根据现实条件推定一种十之八九的结果即这种预测在未来发生也是这种结果。所以这种事先调节是必要的,对权利主体和社会秩序都是有利的。对于女性能否接受人工生殖应该有条件的允许。比如足够的抚养能力,妻子已决定终生不再婚等等。有的同学还采用主体分析说,结合《人类辅助生殖器管理暂行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考虑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科技进步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
由于时间关系,大家的讨论只能告一段落。最后李老师做了精彩的点评。他说案例选取很有典型性,作为本科生讨论应关注分析问题的思路和对论据的把握,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比如积极充分地利用各种讨论弥补实践能力的不足等等。
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周法律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