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晚,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在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主讲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89期,讲座主题为“据法阐释之法的确定”,讲座地点为3868la银河总站中心校区东荣大厦A706会议室。本次讲座的主持人为3868la银河总站法学院李拥军教授,与谈人为杨帆教授、侯明明副教授和孟融副教授。40余名来自不同专业的学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李拥军教授简要介绍了陈金钊教授的学术贡献,并衷心感谢陈金钊教授对青年学者的提携帮助。讲座在与会者的热烈欢迎中拉开帷幕。
陈金钊教授将本次讲座的重心放在如何“开题”上,着重讲授了为什么要研究“据法阐释之法的确定”。首先,“据法阐释”是法律思想史上的经典命题,但也遭遇了后现代法学的尖锐批判。后现代法学的哲学基础是哲学解释学。根据哲学解释学,文本作品的意义是由读者来阐释的,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读者。但读者的理解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使得法律的意义是不确定的。总之,后现代法学通过论证法律意义的流动性,否定了法律推理的可行性。其次,“长于解构,短于建构”是后现代法学的明显局限。法律意义的流动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法律人可以通过“据法阐释”来解决法律意义的流动性。“据法阐释”最根本的特征在于独断性,即假定法律的真义先定于法律文本之中。这种独断性具有缓解裁判压力的功能,也能够增强司法的权威。“据法阐释”的基本原则是强调法律的自主性。“据法阐释”的目的在于“把不清楚的说清楚”,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注我,我注法律”过程。但实现“据法阐释”在司法实务中则需要一整套方法,因此也就必须研究“据法阐释之法”。
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方法研究不能仅仅关注一般法律向司法判决转化的过程,法律方法的核心实际上是法律思维规则。讨论“据法阐释之法的确定”就是要厘清法律方法论的功能,而法律方法论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解决法律意义的流动性问题,从而使得法律推理成为可能。陈金钊教授进而分析了为什么主张以“法律阐释”代替“法律解释”。“解释”一词中带有过重的辩证法色彩,以“阐释”代替“解释”在思维方式上更接近形式法治的要求。陈金钊认为,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具有三大特点:其一,强调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其二,强调对立统一的辩证思维;其三,强调实质化思维。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中国人的法律思维:首先,要在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中嵌入体系思维;其次,要在辩思中嵌入逻辑;最后,要在实质思维中嵌入形式思维。只有将法律的体系导向与具体的问题导向结合起来,才能建成法治。
在与谈环节,杨帆教授对主题内容进行了总结与延伸,强调法理研究和教学不应忽视内部视角,为现代社会提供确定性是法律人的光荣使命。侯明明副教授认为陈金钊教授对法律思维规则的讨论可谓引人入胜,法治是一种以简约应对复杂的艺术,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法律阐释。孟融副教授认为陈金钊教授从“据法阐释”这一小切口讨论了“法治在中国何以可能”,回归规范对于当下的法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场的多位同学在交流环节积极提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在讲座最后,李拥军教授进行总结,并再次感谢陈金钊教授前来“传经送宝”。李拥军教授认为,陈金钊教授的讲授其实是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一个讨论。“据法”指向确定性,“阐释”则离不开不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因此必然是主观与客观的结合。陈金钊教授所言的“据法阐释”体现出他作为一个法学家对法治的理性追求,而他所追求的这种法律理性又不是一种完全排除价值、排除情感的理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型法治国家,我们既要以追求理性、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为主线,同时也不能忽视中国的思维传统。法治注定是一种视域融合的产物,注定是情感与理性的结合。
撰稿人:李瀚正
摄 影:赵一泽